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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迟到是指员工既未请假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上班的行为。员工每迟到一次扣减工资5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早退是指员工未经主管同意提前下班的行为。员工早退一次扣减工资50元。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旷工是指员工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的行为。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扣减工资100元,并扣除当月全勤奖。连续旷工七天或当年累计旷工十五天的,予以除名处理。
员工违反规定酒后上班或上班时间饮酒的,扣减工资500元,并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将给予记过或留司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或实行“一票否决”,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不服从主管的领导或工作分配的,一次将扣减工资200元。态度恶劣或消极怠工的,还可给予停职检查;无理取闹或没有悔改表现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应及时、清楚地办理交接手续。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清的,公司将责令其限期办清交接手续。逾期不办或办理不清的,将扣减工资2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对于离职人员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交班者在接班者未到岗的情况下,擅自下班的,按旷工处理;因此造成事故或其它后果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有挑拨离间、搬弄是非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减工资200元,并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扣减工资300元外,还将给予降薪、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员工发生打架行为的,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处理。
员工吵架、聚众闹事的,将给予当事人每次罚款300元的处罚,并可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为达到受聘或其它目的,伪造个人经历或学历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擅离职守或上班时间睡觉、脱岗、串岗、闲聊、干私活的,一经查实扣减工资100元,并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擅离职守、睡觉、脱岗、串岗、聊天或干私活,造成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给予必要的赔偿外,还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开会无故缺席、无故迟到、早退的,按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处理。开会时在场下交头接耳,或手机、对讲机喧闹影响会场秩序的,每次扣减工资100元。
员工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的,每次扣减工资100元。
员工出入公司不服从门卫管理者,扣减工资100元。
员工乱停乱放车辆的,每次扣减工资50元。
员工上班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开具《出门证》的,可扣减工资50元;未按规定开具《出门证》,又不听从门卫劝阻强行出门的,将扣减工资1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虽按规定办理了出门手续,但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给予每次300元的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未按物资出门制度的规定携带公物出门的,每次扣减工资200元,情节严重的,还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不听从警卫人员的阻拦强行出门的,将按严重违纪处理,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没有派车手续私自出车的,可扣减司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