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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顿苏州房地产企业税收策划及合理避税培训教材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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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30(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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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左券文化 中国古代称契约为券,以竹制作,分劈成左片、右片,立 约方各执一片,两片相合则为信。左片称左券,由债权人收执,用 作索偿的凭证,后引喻为成功之意,常有“稳操胜券”之说。 《史记》云:执左券以责于秦韩。意为手执左券,可风云 天下。 《老子》云:执左券而不责于人。意为虽左券在握,但不 苛责于人。 第一部分 筹划风险分析 一、风险后果——行政责任 偷税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一万元以下或者10%以下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追缴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0.5-5倍罚款。 一、风险后果——刑事责任 偷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 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一、风险后果——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讨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建议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 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风险后果——罪与非罪比较 1、漏税行为表现方式: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不进行纳税申报 2、后果: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 3、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0.5-5倍罚款 二、风险案例研讨——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案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票已开,房屋已移交,是否应进行所得税汇 算清缴 本案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的标准是什么?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成本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