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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寿险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pdf
百年附加寿险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pdf
(以下简称 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祥瑞提年前人给寿付重保大险疾股病份保有险限合公司同”,。“ 本附加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与主合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1010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2.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且须与主合同时投保
2.2.2.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365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10.110.110.110.1]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365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支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额按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现金价值等数据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额确定。若主合同基本保额减少至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