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 > 国寿财险盗抢附加保险条款费率DOC.doc

国寿财险盗抢附加保险条款费率DOC.doc

资料大小: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四川)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8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国寿财险盗抢附加保险条款费率DOC.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盗抢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行为或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盗窃行为;
(二)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遭受盗抢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3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时,保险人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盗抢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
盗抢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1.5-5‰。

独立住宅费率在基本年费率基础上上浮10%。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盗抢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百分比(%)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范围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