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空调品类保外安装维修工作。
1.2具体负责的服务区域(见附件二)。
服务质量保证金
2.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以现金或电汇的方式向甲方交纳零 元(人民币)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金。
2.2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抵偿乙方在维修服务过程中的处罚金、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乙方应在扣除后的7日内予以补足。
2.3乙方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2.3.1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协议后。
2.3.2乙方为甲方维修的家用电器全部过了保修期(保修期根据国家“新三包”规定及乙方所维修品牌的厂方有关规定执行),但保修期最低不得低于3个月。
2.3.3乙方在维修服务过程中没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事项。
2.3.4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于本协议终止双方不再合作后的30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服务质量保证金。
乙方应具备的条件及工作要求:
3.1乙方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维修家用电器类产品资质的单位。
3.2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教育的合格维修人员,且具备国家正规部门认证的上岗证。
3.3乙方应设立维修服务专线电话、传真机至少各一部,电话号码: ,传真机号码 ,乙方应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有专人接听,以上联络内容乙方如有变更必须要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
3.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向乙方派出的服务工作,否则甲方将依据《维修服务考核规定》(附件一)的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负激励,经甲方多次提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扣罚乙方相应的违约金。
3.5乙方的维修服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电器生产厂家的各项维修服务标准进行操作。
3.6乙方承诺日最大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