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规范讲解稿 一、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三个版本: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2008年6月4日——2010年10月 《住宅设计规范全面修订改版(第4版本) ;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两本规范差异与协调(《住宅设计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 1.住宅设计规范是针对“设计”,强调住宅设计时应做到的技术措施,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编制《住宅设计规范》的目的。使用者及主体的差异:《住宅设计规范》使用的对象主要是设计、审图、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2.《住宅建筑规范》把‘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对象,对住宅的各方面系统提出了技术要求。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使用与维护。《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该《规范》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3.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1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2 术语 共26个名词,均为新增,其中对“凸窗,跃层住宅,中间层,架空层,附建公共用房”有明确定义 3 基本规定 住宅设计的10项“应该做到的规定及规范”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共五项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 -套型阳台面积(㎡/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套)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强条修改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门户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这里需要正确理解的有两点: 1.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这样才有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及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