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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商品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doc 1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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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2/10(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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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五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
  1.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
  各级烟草专卖局以《烟草专卖法》为依据,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权时具有强制性,因此,正确把握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特别重要。所谓违法案件,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案件。烟草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
  2.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种类
  烟草违法案件按其内容划分为七类:
  (1)非法生产案件包括计划外烟厂生产;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假冒烟和手工烟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非法制造。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还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非法销售案件
 ①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进行批发业务,否则是无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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