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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公司所有员工
3. 招待对象及标准
3.1总监\副总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按80元/人(含烟、酒水)外商按120元/人的标准接待,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不按此标准执行。
3.2经理级干部及随行人员,一般业务按50元/人(含烟、酒水)外商按90元/人的标准接待。
3.3一般工作人员,每餐按30元/人(含烟、酒水)外商50元/人的标准接待。
3.4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以内,特殊情况需提高招待标准的,报总经理批准。
4 审批程序
来宾或业务需要招待的,应由负责接待部门接待人员填写招待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来宾的职位和业务工作情况核定招待费用标准。人力资源总监审核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使用招待费用,在业务过程中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示后使用业务招待费。
5报销程序
5.1招待费实行现金结帐。
5.2凭招待申请单、饭店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核实,报人力资源总监核准,财务审核后报总总经理签批。
6监督管理
6.1 招待费必须当日结算,三日内报帐。
6.2 凡单据不齐全者,一律不予报销。
6.3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提高招待标准,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只按标准核定报销金额,超标准的只按核定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7本管理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木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贵州巨方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