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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主题词:气体安全防护管理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5份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源系统可燃、可爆、有毒等危害性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预防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及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体为可燃、可爆、有毒及助燃、窒息性等各种气体,具体指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天然气、氢气及氧、氮、氩气体。以下简称“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区范围内,在能源系统相关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检修过程中,进入该区域人员的安全防护管理及遇险人员的救护管理(含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各气体使用单位:
(一)依据《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动力设备及设施管理职责划分原则》的规定,结合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气体使用管理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气体的专业管理工作。
(二)气体相关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设计、安装、检验、操作、巡检、检修及使用管理工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或行业规定进行防毒、防火、防危害、防破坏知识的培训;制定本单位气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防事故演习。
(四)制订本部门大、中、小修气体防护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前应向气体防护站提出现场检测和监护申请,确认后方可施工。
(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气体防护、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
(六)在气体防护区域作业时,应定期进行气体浓度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向气体防护站报告。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有效管理。
(七)发生气体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进行救援和警戒,并第一时间向气体防护站报告。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