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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台) (doc 14)
内容: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卫署食字第0八九00一四一六四号函公告
壹 总则
一、本规范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法第七条所定之食品业者。 食品工厂之建筑与设备之设置除应符合食品
工厂之设厂标准外,并应符合本规范之规定。
三、本规范为食品业者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
业场所、设施及品保制度之管理规定,以确保食品之卫生、安全及品质。
四、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原材料:系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二)原料:系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系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系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五)食品添加物:系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
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增加
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六)应:系指所陈述者为必要条件。
(七)内包装材料: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
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
(八)外包装材料:系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
(九)半成品:系指产品再经后续之制造或包装、标示等过程,即可制成成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