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第三条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煤矿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安全监管中心统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完善和改进;安监站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人,负责执行、落实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队、班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从而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架构。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构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煤矿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
第十条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煤矿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煤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地点定于矿调度室,时间定于每月28日16:00(具体情况另行通知)。煤业公司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条煤矿安全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正常主持召开会议时,会议召开可由安全生产副矿长组织召开或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煤矿安全会议由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中心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下井人员;煤业公司各科(队)长(下井人员除外)、班组长、安技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因出差或其它事由不能参加安全会议的,必须向煤矿安全监管中心请假。煤业公司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班组长、科队长以上人员参加。
第三条会议议程:
1、通报上月及近阶段安全工作情况。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