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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
一、营销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同时为其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二、营销员除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定超出授权范围的任何合约;
三、营销员必须保守公司机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言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
四、营销员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展业资料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不得自行印制;
五、营销员必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六、营销员外出活动尤其是进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打电话约见客户、与客户面谈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用语;遇有客户的不合作行为,应做到不卑不亢,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七、营销员应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客户的投保单和预收的保险费交至公司,不得滞留、占用或挪用;
对同事:
八、营销员外出展业出现业务交叉或增员交叉时,应本着团结、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或增员,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九、营销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对客户:
十、营销员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要如实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不夸大个人业绩、职务、荣誉等,准确、全面说明产品内容,不夸大保险利益,明确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免赔额等事项,明确客户权利、义务(如犹豫期内退保、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兑现服务承诺;
十一、营销员应对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充分考虑客户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设计险种组合,不可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十二、营销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十三、营销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亦不得鼓动已购买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客户退保转购;
十四、营销员应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向客户详细阐述投保规则,并对投保单认真核对后,如实填写业务员告知书,并告知公司;
十五、营销员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内容和信息;
十六、营销员必须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等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十七、营销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八、营销员必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资料保密;
十九、营销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
二十、营销员应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资料,及时提醒并协助客户办理续期缴费和生存给付事项,及时协助客户办理保单的保全和理赔事项,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与客户保持联络,及时协助客户提交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
第三节嘉奖
第二十条
营销员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审查属实,给予适当的嘉奖:
一、为维护公司利益或财产见义勇为者;
二、有具体事例或言行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者;
三、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有突出贡献者;
四、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营销员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者;
五、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签署并履行《委托合同》年限较长者;
六、其他突出先进事迹者。
营销员有符合以上各条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表彰会议,并接受表彰;
六、其他奖励
第四节营销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营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公司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委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营销活动;
二、依据本办法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