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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範圍:凡自有品牌(OBM)、委託設計製造(ODM)或委託製造(OEM)皆適用。
3.權責:參照作業流程說明。
4.名詞定義:
4.1OBM:OriginalBrandManufacture自有品牌。
4.2ODM: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委託設計製造。
4.3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委託製造。
4.4BOM:BillofMaterial原始物料清單(產品用料結構表)。
5.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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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工程、廠務、業務
圖面管理辦法/文件與資料管制辦法
BOM產品用料結構表
設計結案單
6.作業內容:
產品開案申請:
開案性質為OBM時,業務部主管與研發部主管須召集相關人員,針對自有品牌之新產品於市場及技術可行性進行評估,並由研發部將新產品研發規範詳細填入OBM「產品開案申請單」中以申請開案。
開案性質為ODM時,業務人員需將客戶委託設計製造之產品需求詳細填入ODM「產品開案申請單」中以申請開案。
開案性質為OEM時,業務人員需將客戶委託製造之產品需求詳細填入OEM「產品開案申請單」中以申請開案。
「產品開案申請單」若審核通過,則執行下一階段之產品設計,若審核未通過,則將資料存檔。
產品設計:
「產品開案申請單」審核通過之後,研發部隨即進行專案之規劃及管制。OBM產品應符合公司整理利益及市場需求,如為ODM/OEM產品時,其開發成果應符合客戶之需求。
研發部評估專案的人力、技術、所需資源及開發時程,詳細了解客戶需求並將專案排入「研發排程單」中。
設計時應致力於最佳化、創新、減少浪費,亦應考量產品品質、成本、功能、風險、使用安全性及其他相關考量要素,並確實遵照「產品開案申請單」中之需求規範進行設計。
設計完成時應進行圖面審查,以降低製圖錯誤。
樣品試作:
產品設計完成經研發部主管核准後,填寫「新製品發包製樣需求單」交由協力廠商製作樣品。
若產品為ODM/OEM且客戶不需樣品時,則研發部可依據原始機種修改幅度多寡,進行局部打樣或由圖面審查驗證即可(如變更顏色或印刷時即可由圖面確認)。
試作之用料來源、工模具、製程等相關條件,應儘可能採用與將來量產相同者。
設計驗證:
樣品完成後,研發部可協同相關單位召開樣品審核會議並將其審核的結果及意見紀錄至「樣品審查單」。
審查作業完畢後,若樣品有需要作進一步修正,研發部可再行試作直至產品完善為止。
6.5產品確認:
OBM之產品確認上,研發部須會同相關單位進行產品最終確認。
ODM/OEM之產品確認上,研發部將樣品或圖面交予業務部轉送客戶進行確認,待確認完畢後,業務部或客戶需填寫「產品確認單」,若產品有需要修正之處亦於此單一併填入,並簽名回傳給研發部以便做進一步修正及資料存查。
產品正式量產化之前的產品原型(Prototype)需執行長效測試,並將測試資料完整紀錄於「長效測試記錄表」中。
產品如須安全規格(安規)認證,務必於量產前提出樣品供認證申請。
6.6技術資料移交:
研發部門依「文件與資料管制辦法」製作「BOM產品用料結構表」發行正式作業規範,填寫「設計結案單」以完成結案動作。
6.7.相關資料:
文件與資料管理辦法(QPM0401)
圖面管理辦法(QPR0401)
6.8.適用表單:
產品開案申請單(FMR0703)
新製品發包製樣需求單(FMR0708)
BOM產品用料結構表(FMR0701)
設計結案單(FMR0704)
樣品審查單(FMR0709)
研發排程單(FMR0710)
產品確認單(FMR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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