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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检查促销费用的相关权利
1、公司有权对经销商促销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经销商必须要提供相关的支持,不得阻挠公司检查人员的调查。
2、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库存商品和公司提供的促销品进行监控,有权盘点库存、检查台帐及出入库单据并到发放现场或使用现场进行调查等。
3、公司有权根据堆头协议或相关合同到相关的商超或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调查或进行其他方面的调查。
4、公司有权根据经销商的买赠费用申请或结案评估情况对其分销商和商超等客户进行调查。
5、公司有权按照工资表上的内容到促销员的工作地点、经销商处或与员工本人以查账、翻阅档案、询问等形式核实工资发放的真实性。
6、经销商向公司申请处理的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相应办法调查业务的真实性。
7、检查人员采取检查相关的账簿、实地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取得的检查结果需办事处及经销商签署意见。
二、检查结果处理标准
经销商要保留每月的申请、结案评估、公司对账单、商品销售出库单以及堆头、促销人员工资支付的凭证等相关资料二年以上(滚动计算),以便实施检查;对于各种促销活动的执行以公司促销制度为标准。如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分别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考核:
㈠关于执行力度
1、产品买赠的管理要求及考核制度
管理要求:
⑴对于某一期间的买赠活动不得小于公司的批复力度,否则视同未执行该买赠政策;如果已经结案的,按虚报费用处理。
⑵经销商要按照批复的申请开展买赠活动,如果实行分销的地区,总经销商也要监督分销商、终端的买赠活动,否则由于分销商、终端执行的不到位,公司也要对经销商进行考核。
⑶各经销商必须建立正常供货的价格体系表,并且正常供货价格体系表要保留一年以上。
考核制度:
经查实买赠活动的执行小于公司的批复力度:如执行比例在70%以上,扣回该单品虚报费用,并按照虚报金额的100%处罚;执行比例在70%以下的,除该笔费用全额不予处理外,并按照全额的100%处罚。如第二次出现不按照公司批复执行活动的,除当月该单品买赠费用不予报销外,并按照全额的200%处罚。
2、堆头、陈列的管理要求及考核制度:
⑴经查实如发现堆头未完全按公司申请执行,第一次扣除未执行费用部分,并且对未执行部分进行100%处罚;第二次该笔费用全额不予报销,并按照全额的100%进行处罚。
⑵在发放陈列奖时,在稽核巡查检查终端客户时,发现有5%的客户所收到的陈列奖品数量与陈列奖发放明细表不符的,则视同该经销商对陈列奖的发放监控不到位,虚报部分不予报销,并对虚报部分进行100%处罚。陈列奖发放完毕后,必须有终端客户签字确认的证明。
3、促销人员工资的管理要求及考核制度:
⑴报销的促销人员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范围,或有虚报人员的,扣除虚报部分的费用,并就虚报部分进行100%处罚;第二次除扣回虚报费用外,并按照该项费用的200%进行处罚。
⑵如促销人员实际领取工资的金额小于报销金额的,第一次扣回虚报工资的部分,并对虚报部分进行100%处罚;第二次除扣回虚报费用外,并按照该项费用的200%进行处罚。
4、促销物料、促销品的管理要求及考核制度:
⑴促销品要统一管理,并且建立详细的台账,台帐的要求与库存商品台帐相同,能详细反映日常的收、发、存业务,且要完善实务流程,做到账实相符。
(2)如果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管理物料,致使促销物料过期造成浪费的(如DM单、POP宣传画等),按照所剩物料金额的5倍进行处罚。
(3)将促销物料变卖或用在其他用途(未按照原用途投放到市场)的,则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公司,并按照赔偿金额的100%处罚。
㈡关于资料保存
对于公司有活动力度投入的产品销售出库单以及堆头陈列、支付促销人员工资的帐簿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或有能够证明相关费用投入和支付的相关资料),否则,按照结案金额的5%给予处罚。如果故意延迟提供资料的,按照结案金额的3%给予考核,如虚报费用考核金额大于3%的考核金额时,按照属高原则执行。
㈢关于阻挠检查
如经销商阻挠相关人员对各项费用进行检查,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检查日上推一年内所报费用的10%进行处罚,最低处罚2万元;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除扣回前期6个月已处理的费用外,同时建议销售大区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㈣对经销商的正激励
经检查,如果经销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或在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项目,值得推广的,在全公司客户范围内通报表扬,并颁发“诚信客户”铜牌以资鼓励。
1、在经销文王公司产品期间没有截留促销费用;
2、实行公司化运作,财税管理较规范;
3、对库存商品、促销物料的管理规范,且账实相符;
4、积极配合公司审计工作。
5、超额完成销售任务。
㈤关于追溯检查
对有疑点的问题,公司对各市场发生的促销费用有追溯检查的权力,追溯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参照正常规定执行。
(六)对营销系统相关人员的激励办法
负激励规定:
1、业务具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