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总则 2.高压设备工作的 基本要求 2.1 一般安全要求: 原为: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修订后改为:一般安全要求。 该节条文由原来3条增为9条。 2.1.1 (原第10条)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值班负责人改为 运行值班负责人. 2.1.2 原为:第11条 2.1.3 原为:第12条 新增: 2.1.4 10 kV、20kV、35 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 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 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 网。 新增: 2.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 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的安全距离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新增: 2.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 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 挡板(护网)。 2.1.7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 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 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2.1.8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 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1.9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 作带电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