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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
第二条定义:根据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
第三条工程签证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
第二章签证的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原始凭证一式三份(工程部、预审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工程师当天在现场见证签字确认,并报工程部经理签章备案,不得补签。
第五条工程签证单一式三联,施工单位、工程部、预决算部各一联。
第六条签证内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工程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5天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工程部不得受理。工程部在收到签证单后2天内必须签署完毕,并在台帐上记录,工程部经理签署完毕后;两天内送工程技术部复核,工程技术部在一天内复核完毕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工程签证必须有监理公司项目章及工程部章。
第三章签证审核意见的签署
第八条现场工程师签署意见时应就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出意见,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应详细、明了。签证单上有涂改的地方现场工程师需签字作实。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字,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和工程技术部项目主管应就现场工程师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可以表示“同意某某意见”、或“某某意见属实”等。
第十条 原则上现场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单上签认有关的单价或总价。
第十一条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的工程签证,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及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核意见应与原始凭证的审核意见一致。
第四章签证内容明细及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工程中能用竣工图表示工程量的尽量办理竣工图,不用办理工程量的签证
第十四条大包干的委托工程,不得办理签证,必须办理验收手续,且注明工程是否已按总价包干内容按时施工完毕,验收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又不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工程量的确认。
第十六条合同或委托范围外的,2万元以内的有计价依据的零星项目可单独办理签证,并可与其它合同或委托工程一起结算,超过2万元的零星项目必须办理工程委托。
第十七条签证理由:明确签证发生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可附附件;现场工程师必须对照工程承包合同(或委托)范围,确认充足理由后才能办理签证;
第十八条转扣签证
1. 转扣签证应注明被转扣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必须是全称,后附转扣依据;
2. 转扣签证依据必须充分,转扣签证内附有转扣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单上注明: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什么合同约定,限其在多少天内完成什么施工内容,否则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其工程款中扣回,转扣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如合同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第十九条签证单应实事求是地注明如下内容:
1、签证发生的具体原因及依据(设计变更、甲方指令)。
a、对于设计变更等现场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条只完成了一部分时,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b、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以及拆除工程量)。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应由工程部组织质量监督办、合同管理部共同确认回收。
2、签证的具体工程部位,施工工艺,具体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3、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阐述。
4、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