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净资产增值部分按比例折股奖励政策京政办发[2001]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以后经营性原因使净资产增加的,企业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折成股份奖励有贡献者。
奖励应在被奖励人直接入资的基础上进行。
具体奖励办法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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