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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11讨论稿
2011-12-1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 总则
本制度的制订遵循以下原则:
1.1遵循“以人为本”的总体原则
1.2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
1.3以创建公司“健康、良好的经营环境”为最终目的
2.考勤管理制度
2.1 工时种类及适用范围: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按国家规定,实行五天40小时工作制。
2.2 考勤记录方式及要求:
员工上、下班时必须进行指纹考勤记录 (系统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2.3 作息时间
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AM—11:30AM,13:30PM—17:30PM;(因季节或业务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公司另行通知)。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休息。
2.4 迟到、早退
上班过后1分钟至十分钟内,计为迟到。下班前1分钟至10分钟内提前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十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包括2小时),应及时电话通知部门主管或主管领导,按等时事假扣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且未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视为旷工。遇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响正常出勤时,由公司酌情处理。
2.5 旷工
2.5.1 有下列情形均视为旷工:即未经公司批准的缺勤视为旷工
- 未经请假而擅自脱岗者,或请假未办理手续或未获批准者;
- 请假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 捏造请假事由经查明属实者;
- 严禁员工上班时间离岗办私事,因病或特殊事宜需暂时离岗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2.5.2 旷工的处罚标准
- 旷工4小时(含)以下者按旷工半日计算;
- 旷工4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下者按旷工一天计算,依此类推;
- 员工无故旷工除扣除3倍工资,另旷工半日记严重警告一次,旷工一天记小过一次,旷工一天以上记大过一次。
2.5.3当月旷工2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给予除名处理,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6 上班时间外出及出差管理规定
2.6.1 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必须于事前向主管领导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外出登记表》由前台负责管理。
如确因事情紧急,无法按程序办理的,须在回公司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6.2 出差人员的考勤按《出差申请表》记录及相关审批资料为依据。
员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报财务部。出差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未履行出差手续的,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起视为旷工。
2.6.3 未有考勤记录也未提交主管领导签字的《外出登记表》、《出差申请表》、《休假申请单》,按旷工处理。
2.7 加班
2.7.1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员工加班。未经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员工加班必须由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加班申请单》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方为有效。
2.7.2 员工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情况下加班,原则上安排倒休。不能倒休的,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
2.7.3 加班费和补休不可同时享有。
2.7.4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班30分钟后开始计算加班,加班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2.7.5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私人聚会(公司安排的时间除外);自身工作计划未及时完成和效率低导致的超时。
3.休假管理制度
3.1 请假的一般规则
3.1.1 员工因当天有急事或生病而未能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者,须于当天上班后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通知主管领导,并转告人力资源部,在获得准许后方予休假,未得到批准按事假或旷工处理。事后(上班当天)应及时补填《请假审批单》及获准手续。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一律以旷工处理且提出批评。
3.1.2凡需休假者(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方可休假。未履行上述程序按旷工处理。
3.1.3请假人在申请获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或获准时,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事后须马上补办申请和获准手续,超过24小时未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3.1.4休完年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的员工须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未休满请假天数来上班的员工,应在上班当天到人力资源部处销假,以实际休假天数计数,销假后按正常上班处理。
3.1.5若只有半天上班或下班记录,且无任何说明或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3.1.6考勤管理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不定期查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缺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