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薪酬管理体系,体现员工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并使公司能长远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公司所长办公会是公司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总工是公司薪酬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拟定,薪资构成,员工薪资,薪资调整等各项相关制度的拟订和执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薪酬设计和管理
一、总工通过工作分析和职位评估,根据薪酬市场调查,制定工资结构,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计算方式,设定薪资管理流程,制定薪酬管理体系,并提交公司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总工将公司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薪资设计和管理体系加以执行,并根据公司发展状况不断完善。
三、总工对薪酬设计和薪酬管理体系每两年进行重新制定,如需调整,应根据公司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薪酬理体系提交给公司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 薪酬构成
一、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
二、员工基本工资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个月所发的工资,按照月平均二十六天核计,按日计算当月工资。
三、绩效工资。按具体考核办法执行。
四、辅助工资包括
1、工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工龄)
2、手机话费补助
3、差旅费补助
4、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应由单位负担部分。
第六条 薪资发放
一、员工薪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卡户。
二、员工基本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计算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日)。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10日,遇假期顺延。
三、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30)*月工资总额。
四、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公司时,未付的费用(包括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工资、最后一月辅助工资等)将在离职员工做完本人所有业务并出具报告,收到回访意见书并办妥离职手续后一个月内,于10日发放。
五、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四)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六、薪酬保密
(一)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
(二)除公司指定管理人员知道员工薪资外,不得泄露薪酬秘密。
七、财务部每月将员工工资情况告知员工本人。
第三章 人员薪酬管理
第七条 员工薪资的确定
一、由总工按规定确定员工薪酬待遇。
二、临聘人员薪酬由总工按规定批准决定。
三、发生争议时,由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薪酬调整
员工薪酬需要进行调整时,由总工根据市场薪资调研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向所长提出薪酬调整报告,由所长办公会共同批准并决定,行政财务部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所长办公会。
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职员的积极性,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劳动合同制是指职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用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制度。
三、凡本公司招聘的职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职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职员与法人代表办理劳动合同签约手续。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职员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三个月试用期(特指新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签订1-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员工两年一签,并根据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签。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
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员,在合同期届满而处于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合同期限可延长至规定的假期结束为止。
三、 因工负伤的职员在合同期届满而处于停工医疗期,合同期限可延长至停工医疗期结束。
四、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或合同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道德品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合同期内,不服从调动工作岗位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已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五)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需要减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