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红星美凯龙家居卖场网站项目开发合同书》(15页).rar网站项目开发合同书
甲方: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项目负责人:
地址:舟山市临城新区海天大道1188号 邮编:316000
电话:0580-2186881 传真:0580-2184333
乙方:海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何科
地址:舟山市定海海山花园13幢301室 邮 编:316000
电话:0580-2262205 传 真:0580-2262201
开户名称:舟山市定海海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舟山解放路支行
帐号:1206020309200113394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有关网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开发和制作工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项目进行相关的策划、设计、制作和开发。本合同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1-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字体,音乐,视频等)。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
2-1-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素材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1-3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2-1-4甲方在使用本合同制作完成的工作成果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首先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对违反本条规定所引起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1-5甲方应该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2-1-6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为: 张斌飞 ,联系方式为: 13758018383 。
2-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开发、制作工作,具体工作详见合同附件;
2-2-2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2-2-3乙方将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协调,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为: 傅旭东 ,联系方式为: 0580-2262202 。
2-2-4乙方将指派专人对项目过程进行监察,乙方指派的监察人员为: 何 科 ;联系方式为: 1890580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