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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术语 3
3.认证模式 3
4.认证程序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4.5获证后监督 7
5.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8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6.2加施方式 9
6.3加施位置 9
7.认证收费 10
附件1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1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2.术语
所涉及的名词术语见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程序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指具有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同一排气量、同一工作循环,同一气缸数及排列,同一冷却方式),同一点燃方式的发动机。
4.1.2申请文件
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提供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样品数量1台。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
4.2.2.1检验依据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466-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5363-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4.2.2.2检测项目及要求
4.2.2.2.1标记
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2、3.1.3的规定。
4.2.2.2.2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4.2.2.2.3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1995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4.2.2.2.4怠速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