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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2006-08-15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
1适用范围 5
2认证模式 5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5
3.1认证申请 5
3.1.1认证单元的划分 5
3.1.2申请文件 5
3.2型式试验 5
3.2.1送样 5
3.2.2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检验项目及方法 6
3.2.3检测机构 6
3.3初始工厂审查 6
3.3.1 审查内容 6
3.3.2审查时间 6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6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7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7
3.4.4 认证时限 7
3.5 获证后的监督 7
3.5.1监督频次 7
3.5.2监督方式及内容 7
3.5.3监督结果的评价 8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8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8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8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8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8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9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9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9
5.3加施方式 9
5.4加施位置 9
6 收费规定 9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10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11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1)。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单元的划分
3.1.1.1同一工厂2)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工厂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若要求认证证书标注产品商标,提供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若认证委托人为销售商或进口商时,还应提供其与工厂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若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其与受委托人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3.2.1送样
3.2.1.1样机选择原则
认证机构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并对送样的样机负责。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一台备用样机,备用样机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3.2.1.3型式试验样机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原则上试验样机应归还认证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