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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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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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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5/4(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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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上海市北工业新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北工业新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北工业新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工会经充分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上海市北工业新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半劳动。

第五条对已婚在岗女职工和不在岗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

第六条为上岗女职工购买《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第七条对就业困难的下岗女职工,承诺不挑不拣一周上岗。

第八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作间休息一个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九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结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的初检),可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人工流产,按医院开据的病假单给予休假,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十二条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五 年。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企业方:(盖章)企业工会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