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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股份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pdf).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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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5/4(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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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 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 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邮寄信件和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新闻采访 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 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 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能造成的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推广对象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效率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 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 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 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公司证券和法律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 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 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 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十八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