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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取证明的种类。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除应索取进货发票外,还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
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首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属国家免检产品的,应索取免检证书。
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强制认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如QS认证。
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主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6、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关税完税证明、商检证明。
三、建立备案管理制度,配送企业应将有关证书明资料的复印件,按“一厂一档”或“一品一档” 备案保管,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电子备案。
四、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检验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并对标签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严格执行保质期管理制度。配送商品必须逐一检查,严禁销售不合格商品。
五、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商品,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在限期内补正。逾期不提供的,不得采购销售。
配送企业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进(销)货台帐是指对属于商品准入范围的商品,统一登记进(销)货台帐,以加强进(销)货管理的制度。
二、记好“两本帐”,即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通过进销台帐,保证商品的来路清、渠道正、货物真,去向明。
三、进(销)货台帐必须登记的内容。对商品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进货来源、商品规格、保质期、标识、销售去向等栏目内容必须进行强制登记。
四、登记台帐必须装订成册,以备存查及接受工商等部门的日常监督。
质量服务承诺和投诉处理制度
一、配送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消费者承诺自觉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严格履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所售食品的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管理,严把商品准入关、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
三、严格执行三包制度,履行合同和服务约定,及时受理商品退换、更换、理赔事务。诚信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
四、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配送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自检,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检有质量问题及下列问题食品要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2、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3、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4、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食品;
9、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二、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下列五项措施:一是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是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是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是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