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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_热点问题解析(ppt 124).rar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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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4/9(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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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劳 动 合 同 法》热 点 问 题 解 析 《劳 动 合 同 法》热点问题解析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做了重大调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 、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做了什么重大调整? (1)、将《劳动法》: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 、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将合同到期必须续延的两种情况扩大为九种情况;2、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讲道:“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关键一点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而且这次调整就是为了保护低端劳动者。3、如何理解这个重大调整 (1)现在双方有劳动合同,明年才到期,到期时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2)明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期限加上原有的工作期限已满十年。合同再到期时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因此,续签的年限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3)明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期限加上原有的工作期限还不够十年,合同再到期时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但只有这一次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机会;(4)从08年1月1日起,双方只要签订了两次合同,即包括初签也包括续签,合同再到期时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5)从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双方还没签订合同,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6)到明年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合同到期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以上情况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如果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那就每月付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0 二、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12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