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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立与交易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档次,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参照有关标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质量安全、食品整理加工、定牌食品经营、卫生管理、管理制度和菜市场信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8406《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DB31/190 《上海市豆制品地方标准》
DB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GJ08-55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菜市场设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菜市场
是指专门用于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3.2 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水产品“三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头、去内脏、去鳞的服务。
3.5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清真食品供应“四专”
是指清真食品在供应运输过程中实施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管理的措施。
3.7 熟食从业人员“三白”
是指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衣、白帽、白口罩。
3.8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区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菜市场选址要求按DGJ08-55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执行。
4.1.2 菜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结合。
4.1.3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km以内,无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1.4 新建菜市场宜选择单体建筑。
4.2 建筑要求
4.2.1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2.2 菜市场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
4.2.3 菜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3 面积要求
4.3.1 新建菜市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在1500㎡以上。
4.3.2 新建菜市场建筑层高应大于4.2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m。
4.3.3 新建菜市场应配置占菜市场总面积15%~20%的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新建或改建菜市场应配备1%~2%的建筑面积为内部仓库。
4.3.4 菜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 辅助面积10%。
4.4 装修要求
4.4.1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地面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向排水槽(两边)倾斜。
4.4.2 菜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2m。
4.4.3 菜市场内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设防火吊顶。
4.4.4 菜市场应有相对统一的店招。
5 设施设备
5.1 供排水设施
5.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
5.1.2 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应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应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