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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深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便于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在操作过程中的分歧,我局组织编写了本释义。
监督管理办法分五章,共34条,突出了沟通、协调、监督机制,着重于可操作性: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对网间通信障碍进行了分类定义,将障碍分类调整为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监督管理办法严格保持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事故”对应司法解释第一条,“严重事故”对应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第五条提到的“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也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给出了具体定义。监督管理办法的障碍划分对发端呼损、来话接通率、时延、中继负荷给出了更科学的标准,将断话、单通等异常现象纳入了指标体系,加入了对单一用户号码的考量,并给出了详细的测试方法。
第二章公用电信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流程。包括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告及排除机制,规定了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等。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具备机构保障、人员保障和沟通程序保障,规定了“先本网后他网,先抢通后排障”的障碍处理原则,规定了各类障碍的排除时限,提出了向监管部门申告和取证的要求。
第三章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了部、省两级监管部门对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督管理流程。包括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制度、对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要求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利用多种渠道抓住主要矛盾,规定了对企业申告的处理时限,完善了部、省两级转办机制和月报制度。与原办法相比,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在许多细节上做了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
第四章罚则,监督管理办法还严格保持与国办75号文和我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的一致性,罚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基本都是原文引用。
第五章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不符合《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A类障碍之间留下了一段空间(第三十二条)。这段空间内的问题比较轻微,大部分是由于正常的技术原因或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比较容易恢复,可以由企业自行解决,也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具体条款的释义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说明。
《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固定本地电话网;
国内长途电话网;
国际电话网;
IP电话网;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卫星移动通信网;
互联网骨干网(接入);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说明。
《办法》的适用范围与9号令基本一致,其中所称的“互联网骨干网(接入)”,是指互联网骨干网与各种电话网的互联,不包括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互联。
短信的网间通信质量标准正在制定中;互联网骨干网与电话网在技术和业务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另行规定。因此,《办法》暂不适用短信的网间通信质量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管。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的分工说明。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释义】《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已发布。《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待报批。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报批稿)相关内容如下(注:以正式发布的标准为准):
3.1定义
忙时:忙时是指话务的繁忙小时。即一天中话务量大的自然小时(如9:00-10:00)称为忙时。一天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忙时。忙时是根据实际网上的话务统计获得的(可依据信产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
扩容准备阶段:扩容准备阶段是从网间忙时话务统计负荷达到进入扩容准备所规定的指标后,且扩容申请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扩容申请后,开始进入扩容准备阶段;扩容双方在扩容准备阶段应协商扩容方案,并根据扩容方案准备相关的设备资源(管、线、设备、板卡等),保证扩容工作具备可以立即实施的相关条件。
扩容立即实施阶段:扩容实施阶段是从网间忙时话务统计负荷达到立即实施扩容所规定的指标时开始,至新增网间中继正常投入业务使用为止。
4 网间中继电路容量设置原则和计算方法
中继电路容量设置的原则主要是依据该线路所要承受的各种业务的总话务负荷,及其所连接的交换机设备容量以及所要求达到的通信质量指标。
在全利用度电路群中,应按照爱尔兰呼损计算公式可根据线路上的话务流量以及呼损要求来计算所需的电路数。具体数值可查阅原邮电部出版的《局间中继电路群计算用表》中表一,爱尔兰呼损公式计算表E1(A、n)表。
通常,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群按小于1%的呼损要求设置,且保证忙时平均话务流量不超过对应电路群的扩容立即实施门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