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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府部门物品管理手册(doc 2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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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物品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院授主會三字第0940005175號函
第一章總則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

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同類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

七、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依前點規格訂定原則辦理。但確因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物品應參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分類,並得以號碼代替名稱。

九、各機關物品管理工作之計畫及分配,應依其組織及業務狀況自行訂定。

十、各機關之物品管理,得以電腦化作業為之。

十一、物品帳簿及表單,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充之。

第二章採購
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

十四、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
(一)物品採購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品質、性能及使用效益等為優先考量因素。

(二)採購之物品,應儘可能附加本機關之標誌。

(三)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須注意與請購所列之種類、規格、數量等條件是否相符。

(四)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之影響者,應慎酌採購。

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

(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

第三章收發及保管
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及相關表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十七、物品經驗收後,送交保管單位,憑驗收單或支出憑證點收,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登錄管理。

十八、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

(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並應與物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格式如附件三)
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格式如附件四)
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四)數量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

(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

(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

(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十一)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

3.廢品。

(十二)損壞之物品,經評估尚有使用價值者,宜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十九、物品管理單位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非消耗品並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盤點一次,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格式如附件五)。

二十、盤存物品,應將盈虧數量列入物品收發月報表(格式如附件六),並於備註欄註明盈虧數量;保管人員如調離職務時,應將經管物品及簿冊單證盤點交清,並由主管派員監交。

二十一、物品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品之核發,必須根據領用標準辦理,領用人應填送領物單(格式如附件七)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八)向核發單位領用。

(二)物品領用標準訂定後,應在規定標準內核發;其因特殊情形,超過領用標準時,由物品管理單位主管與使用單位主管會核辦理。

(三)領物登記卡,須經物品管理單位蓋章後始為有效,用完時另換新卡,領物登記卡每單位或每人發給一張,不得轉借使用。

(四)領物人於領物單上簽章後,應經單位主管審核蓋章,再送物品管理單位核發。

(五)物品核發人接到領物單或領物登記卡,應先行核對無誤後,始得發給。

(六)同類物品,先購者先發,以免久存變質。

(七)非消耗品之使用保管人於離(退)職前,應辦妥繳回或移轉手續,物品管理單位並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八)非消耗品之借用,借用人應填具物品借據(格式如附件九),並註明借用期限,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請借。

(九)物品借據應依序號裝訂,交保管單位保管,收回原物時,退還借據。

(十)借出物品到期未還,應即向借用人催繳,需繼續借用時,應辦理續借手續。

二十二、物品之驗收、保管及借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五)保管人或借用人對於保管或借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保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第四章登記及報核
二十三、辦理物品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設置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及非消耗品收發分類帳(格式如附件十)。

(二)物品收發除分類帳外,視事務之繁簡需要,另立分戶帳。

(三)物品之登記,收入應憑發票或驗收單;發出應憑領物單或核准發給物品之文件,分別登帳。

(四)物品收發數量及金額於每月月終結算後,在各該分類、分戶帳頁,劃一紅線總結,將餘額轉入下頁。

(五)保管人應按日將借出物品登記於物品借出登記簿內(格式如附件十一);物品收回時,發還原借據,並予註銷。

(六)登記工作,應隨收隨登,隨發隨登,不得積壓、遺漏或錯誤。

(七)各種單證,均應編號整理,裝訂成冊,以供查核。

(八)物品依法定度量衡單位辦理登記。

二十四、物品管理單位應注意物品收發帳目結存數量與庫存數量相符,並應於每月月終編製下列報表:
(一)物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十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二)將各單位每月領用物品之品名、數量統計列表(格式如附件十二),於次月十日以前送請各單位主管核閱。

第五章廢品之處理
二十五、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