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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2006]63号
关于公布《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审查部: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章)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许可程序…(5)
4.1 申请和受理……(5)
4.2 企业实地核查…(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
4.4 审定和发证……(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7)
5.1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2 企业生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13)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收费 ……(15)
9 工作人员守则 …(16)
10 附则……(16)
附件1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7)
附件2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定规则(29)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发布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发证目录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按单元划分为: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港口吸粮机等。具体的产品单元、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规格》。
表1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规格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规格型式
备 注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浮式起重机
回转式浮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量Q额≤1000t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非回转式浮式起重机
港口装卸机械-斗轮堆取料机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臂式斗轮取料机、臂式堆料机)
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
1.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臂式斗轮取料机和臂式堆料机,反之不可;
2.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门式斗轮堆取料机
(门式斗轮取料机)
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
1. 门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门式斗轮取料机,反之不可;
2.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圆形堆场斗轮堆取料机
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 t/h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桥式斗轮取料机
额定生产率≤1000 t/h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