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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目 录
前言
一、防止核泄漏事故
二、防止反应性事故
三、防止LOCA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失水(以下简称LOCA)事故
四、防止SG蒸汽发生器(以下简称SG)传热管破裂事故
五、防止最终热阱丧失事故
六、防止主蒸汽、主给水管道破裂事故
七、防止主系统异物事故
八、防止燃料跌落事故
九、防止超剂量事故
十、防止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
十一、防止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十二、防止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意外事故
十三、防止重水大量泄漏事故事故
十四、防止火灾事故
十五、防止台风/暴雨袭击造成的水淹、垮坝、厂房坍塌等事故
十六、防止汽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十七、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和轴瓦烧损事故
十八、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十九、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
二十、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二十一、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二十二、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二十三、防止接地网事故
二十四、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二十五、预防恐怖活动的措施
前 言
核电站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确保核电站安全发电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运行核电站的安全管理,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站的特点,特制订制定“防止核电站二十五项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核电站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以防止核电站重大事故的发生。一、防止核泄漏事故
核泄漏事件是指核电站内放射性物质失控排放到环境中去的运行事件。
运行核电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核电站《技术规格书》等的相关要求,防止核泄漏事故的发生,重点要求如下:
1.1 核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总则
1.1.1 核电站运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1.1.2 核电站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并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1.1.3 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编制核电站《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从事核安全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各自工作的质量;
1.1.4 核电站运行必须严格遵守《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执行《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的要求;
1.1.5 应建立正常、异常和事故处理运行规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执行规定的操作;
1.1.6 必须按照批准大纲的要求对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定期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并根据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等活动及国内外同行交流的经验对规定的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
1.1.7 必须制定保持反应堆堆芯管理、核燃料性能、核燃料和堆芯部件操作等的管理程序,并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
1.1.8 必须建立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程序及其“修改”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上述修改不会影响到国家核安全局的安全要求;
1.1.9 应严格遵守核电站《技术规格书》中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监督要求;保证核电站设计的纵深防御三道屏障不会遭到破坏;
1.1.10 应根据《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要求,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