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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力第四工程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适用
环境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及摘要
(第二版)
批准:刘景纯2002-9-10
审核:虞立涛2002-9-10
编制:马德士2002-9-10
环境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及摘要
1.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
第1页,共1页
序号
法律名称
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999-03-15
1999-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03-04
199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八条 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保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违反环保法,将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和承担法律责任。
1989-12-26
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000-04-29
2000-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放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1996-05-15
199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