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目 录
1.理论篇 3
1.1可行性研究 3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3
金融控股公司与券商发展 7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模式 10
金融控股公司:叫板金融分业 14
1.2必要性研究 17
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理想模式 17
金融控股公司正效应 20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与途径选择 23
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重组发展的战略选择 27
1.3权威观点 32
夏斌: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 32
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 38
吴晓求谈金融控股公司 41
2.实战篇 42
2.1实践探索 42
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业务 4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及政策建议 50
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构造 53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58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 67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73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想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76
2.2国内案例 81
各种模式开始浮现五路人马齐叩金融控股之门 81
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成功案例分析:中国中信集团 83
光大金融控股布局谜团 85
金融控股公司市场专题研究报告 87
“平安”启航 89
2.3法律问题 91
金融控股集团超前发展与滞后监管 91
谁来监管金融控股? 95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98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路径选择 101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框架简述 103
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 106
2.4海外借鉴 110
英国金融集团及其与德国金融集团的比较 110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现代化 113
日本金融改革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 117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 132
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138
3.发展篇 143
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巨大潜能 143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45
银证融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模式创新 146
分业还是混业: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一个评述 151
根据国际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中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花旗集团(Citigroup)和通用电气(GE)——虽然前者在安然事件中损失惨重、声誉受损,后者也因过于复杂的结构与交易安排受到投资者质疑而股价下跌——是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推动者们言必称之的两面大旗。构思由金融而金融控股者,挥舞的是花旗;构思由产业而金融控股者,挥舞的是通用电气。
中国尚没有正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即便广被援引的中信控股案例,实则在其获准成立的文件中亦将其名称去掉了“金融”二字,亦不持有中信金融子公司们的股权。
但推动者们选择忽视这一细节。他们坚称,中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潮,而且,无论是中国银行业在加入WTO之后保持竞争力,还是“打造”民族的世界级产业巨头,乃至给私营资本以成长机会,都有赖于“金融控股”这一利器。
说法可以天花乱坠,但观察者不妨有自己的视角。“金融控股公司是两条线。第一条线是大型控股集团(不管是产业主导型还是非产业主导型)梳理内部的管理体制;第二条线是想办法能不能捞点金融牌照冲进这个行当。”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张平博士一语点破此次金融控股热的实质。
更有远见者指出“盲目发展→全行业普遍出现问题→清理整顿”的老路,坚决不能重走。
目 录
1.理论篇
1.1可行性研究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和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益加剧,为取得竞争优势或协同效应,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兼并盛行,涌现出许多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证券投资和经纪、保险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更放弃了原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纷纷制定或修改法律,允许本国金融机构实施多元化经营。尤其是1999年底美国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它标志着发肇于美国并曾对全球金融监管体制影响深远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开始走向终结,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乃至世界金融业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在这一外部影响的推动下,不仅我国金融应当采取分业经营体制还是混业经营体制的争论重新生起,而且中信、平安等一些本来就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大型金融机构集团已经要求调整内部股权结构,开始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努力。可以预见,金融控股公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在我国成为现实。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当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问题都缺乏深入探讨,例如是否应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课题。一、我国是否应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实际是在特定的监管环境和经营文化下,为适应扩大了的金融业务范围而引入的一类金融企业。以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脉络为例,它可以溯源至195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银行控股公司,其最初动机是银行业为规避不得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一银行制度;后随着1970年代以来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控股公司这种组织架构又被银行业用作突破或规避分业经营体制的武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和实施后,银行无需再通过银行控股公司这种形式来经营多种业务,对于希望经营全面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控股公司便成为最佳选择。至于采取控股公司这种二级法人制而不是内设部门的单一法人制,是由于有必须以子公司方式经营的限制。德国等一直实施全能银行制度的欧洲国家则不同,许多金融机构依传统采取内设部门方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当然,随着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急剧扩大,因一个分支机构违规操作而倒闭的巴林银行便是极好的例子,为规避这种风险,采取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多元化金融机构越来越多。与其类似,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即考虑到当前的监管环境和一些金融机构现实,有必要组建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来推动金融业务创新,满足信的业务需求,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众所周知,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构建的,从理论上说目前应该没有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土壤,但实际情况却是存在三类情形,使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置于同样的控制权之下:第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以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甚至工商企业的金融集团,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在近年来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的过程中,以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如成功控股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成为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的山东电力集团;第三类则是最近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所属的信托机构、证券机构和地方商业银行进行重组,组建或正在组建的纯粹控股公司。且不说后两种情形下的金融机构各自为政,难以整合资源提高竞争力,并由于控股公司本身不受监管,极大地损害了监管信息的完整性。即便是第一种情形下的金融机构,尽管名义上受到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但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明确的责任划分,实际上做不到并表监管;另外,由于股权结构错综复杂,这些金融机构也难以把集团的跨行业经营转化成现实的竞争优势,有必要按控股公司的模式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因此,目前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既有助于提高有关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今后混业经营探索经验,又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如何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公司才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一个貌似简单、实质却很难回答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先看看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或者说金融集团的一般定议。美国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对任何机构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一般禁止性要求:即商业性子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产的5%,且这类子公司和集团内的已投保存款机构(如商业银行)不得相互交叉持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子公司经营从传统银行产品到证券、投资咨询、保险经纪的任何金融业务,但并不要求必须从事两种以上金融业务才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美国的这种禁止性规定是贯彻金融业与工商业产权分离原则,延续美国银行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传统,继续发挥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融资渠道中的主导地位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相反,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作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另外,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了金融集团必须从事两种以上金融业务活动,而美国并没有这种限制性要求,尽管在实际中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至少在两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