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编号:_______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寻求企业的发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关机密信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技术、商业秘密的交换等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 协议宗旨和目的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产品开发合作过程中,为避免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而损害双方利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提供给予对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与合作目的有关,且经披露方以机密或类似用语标示之技术、方法、制程、程序、设计、文件、样品之技术信息,及业务策略与计划、客户名单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产品之商业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照相、录音录像或电磁记录等方式呈现者)
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予保密而向对方透露的相关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信息被披露给对方之前,即己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3. 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程序、技术指标、测试数据、电路图、流程图、算法等技术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名单、存货及货源情报、价格、营销策略、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或难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现时(如口头或视觉检视等),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内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确认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获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请求披露方在60日内答复,以确认该信息的性质。如通知或答复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则自该通知或答复被送达对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协议执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内均为有效。
本协议所设立之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甲、乙双方均有效。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签订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应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2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5.4双方保证,对于所有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知对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员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须与之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要求其员工对该合作项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该信息。
双方在该保密协议书签署后,将各自公司涉及的员工姓名及职务等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5 任何一方如发生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有遭误用或侵占等情形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