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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招录暂行办法(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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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6/1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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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招录暂行办法

各部门、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招录暂行办法》业经公司领导审定,现印发执行。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招录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员工招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员工招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招录中级(含)以下管理岗位人员。 公司从社会上招录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由公司党组确定方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录员工应符合以下原则: 1、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解决岗位空缺;改善员工队伍知识结构和业务结构,满足新业务扩展需要。 2、按照德才兼备标准和岗位任职要求开展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量。 3、招录顺序先公司系统内、后公司系统外。 4、招录工作由人事部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分工负责。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1、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分析本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的基础上,于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员工招录计划,报人事部。招录计划包括招录理由、招录计划表(附表一)和拟招录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2、人事部对各单位招录计划进行汇总和分析,编制公司年度员工招录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在具体实施前,与各用人单位对计划进行确认和调整。 第五条 员工招录分为公司系统内和公司系统外两种方式。其中,公司系统外招录包括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京外调干及社会招录等方式。 第六条 系统外招录员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岁; 2、身体和心理健康; 3、符合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任职要求; 4、符合公司从业回避的有关规定; 5、招录专业岗位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6、招录中级以上管理人员,要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七条 公司系统内招录员工的一般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招录需求,报人事部批准; 2、采取公开招录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人选; 3、由双方单位进行协商,人事部办理内部确认手续; 4、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签订及工资、保险、组织关系等手续。 第八条 社会招录员工的一般程序: 1、发布信息 根据招录计划,公司统一发布社会招录信息,每年一到两次。具体时间由人事部商各用人单位办理。 2、初选 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接收求职简历并进行初选,确定参加考试名单。求职者须提交个人简历,2吋彩色免冠近照,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考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题由用人单位商人事部确定;面试由用人单位会同人事部组成面试小组负责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主考官由用人单位指派。 (2)考试应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其中,笔试重点考察求职者业务知识和写作能力,面试重点考察求职者综合素质。 (3)参加考试人员应填写《求职申请表》(附表二),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报考者,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 (4)参加笔试人数一般为拟招录人数的4~5倍,参加面试人数一般为拟招录人数的2~3倍。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4、确定拟录用名单 (1)各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送人事部; (2)经人事部核准后,用人单位通知拟录用人员体检。体检应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费用由个人负担。体检项目包括: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澳抗、腹部B超及胸透。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项目。 (3)体检合格后,由人事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5、背景调查 (1)对拟录用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个人背景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本人提供的学历、学位、资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个人情况,并了解其工作、学习表现。调查人员须认真查阅人事档案,到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了解情况,并据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2)总部拟录用员工的个人背景调查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进行;子公司拟录用员工的个人背景调查由各子公司综合部负责。 6、签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对体检及个人背景调查合格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2)总部录用人员由人事部签发报到通知,子公司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签发报到通知,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档案、工资、保险、组织关系等手续。 (3)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各用人单位应给新录用人员安排明确的工作任务,考察其工作能力。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部备案。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参加5天以上的培训,也不得安排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休假。 第九条 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京外调干,由人事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手续,并参照社会招录程序,组织用人单位参加招录工作。第十条 招录纪律 招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得泄露考试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违反招录纪律的人员,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投人[1998]111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