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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集团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集团年度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集团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集团形式;
集团章程的修改;
股东会认定以普通决议会对集团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采取举手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与会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投票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核对;与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清点所投票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清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