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单指定数个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去世,那去世受益人的份额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看一个案例:**,今年55岁。他先后有过两次婚姻,与前妻生育有一个儿子**,与现妻**生育有一个女儿**。**在与现妻**结婚后,自己做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了一张大额终身寿险,保额600万。**指定自己的父亲和自己的女儿**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比例均为50%。
CONTENT
今年2月份,**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据了解,**的父亲在2年前因病去世,之后**一直没有去保险公司做受益人变更。在**去世后,**的儿子和女儿为600万理赔款的归属产生了纠纷。**认为:爷爷先于父亲去世,自然丧失了保单受益权。父亲去世后,理赔款的一半属于妹妹**,另一半应该属于父亲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份额。**认为:自己是保单唯一的受益人,应该拥有全部的理赔款。
首先,告诉大家答案:保险公司会将600万理赔款全部给付女儿**!
这是为什么呢?
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呢?
YOUR TITLE HERE
按照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
B.
通过该司法解释可看出,**的父亲先于**离世,所以自然丧失受益权,该受益权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由于该顺序受益人只有**,所以全部理赔款600万应全部给付**。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通过如上的分析,大家不难发现保单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是一个充满智慧的话题。我们必须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做个性化的处理。
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客户,他先后有过三次婚姻,共生育有7个子女。他很担心自己百年后,7个子女会因为遗产继承而产生巨大纠纷。我建议这位客户一定要未雨绸缪,利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做好预先安排。对于企业资产和不动产,可通过生前赠与和遗嘱等法律工具进行传承;对于金融资产,可通过家族信托和人寿保单进行传承。
比如,这位客户可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一位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7个子女,受益比例可均等。将来自己百年后,任何一个子女进行理赔,保险公司都会按保单指定的受益份额给付7个子女,这不会引起子女任何的继承纠纷。
规范指引
PART 02
Ent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