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企业加班管理风险防范
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二周年系列专题研讨会之一
一、工时制度的确定
1、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沪府办发(1995)11号》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部发(1997)271号》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作情况特殊,受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连续作业,以周、月、季、年为周期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需要连续作业的员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其他适合综合计时的员工。
案例一:范某等5人诉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问题:
☆ 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上班当天是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法定休假日正好是休息日,是否需要补休?
年度工作日=365-(54×2)-11=250天/年
月度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度工作时间=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
年度计薪日=365-(54×2)=261天
月度计薪日日=261天/12月=21.75天/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202号
第62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案例二:毕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问题: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需要付加班工资吗?怎么付?
☆劳动局批准的申请综合计算岗位、不定时工作岗位的批复是否需要公示?能否不告诉劳动者?
☆之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是标准工作时间,后来该岗位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度,对此是否适用?
二、计件工资制与劳动定额
1、计件工作的劳动报酬计算
问题: ☆ 计件制工人主张周末加班费,怎么办?
2、劳动定额的确定
企业、工会、《集体合同》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案例三:刘某等3人诉上海某油嘴油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加班与值班的区别、报酬待遇
1、认定区别
加班: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提供的劳动,一般是现有工作的继续
值班: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从事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案例四:钟某诉上海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