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职能分工
第一章 医院功能任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职能分工
1.1.1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证适度规模。
1.1.1.1
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二级医院设置标准。
【C】
组织人事科
1.医院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设置“二级医院基本标准”全部要求,获得批准等级至少正式执业三年以上。
医务处
2.人员编制至少达到:
(1)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
(2)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50%。
护理部
3.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数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房护士与床位数之比≥0.4:1。
4.重症监护室护士与患者之比大2.5~3.1,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台之比≥3:1。
5.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
6.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B】符合“C”,并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岗位总量的80%。
2.临床科室主任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3.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
4.平均住院日≤10天。
5. 保持适宜的床位使用率≤93%。
6. 开放床位明显大于执业登记床位时,有增加床位的申请记录。
【A】符合“B”,并
1.临床科室主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50%。
2.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30%。
1.1.2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
1.1.2.1
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C】
医务处
1.有承担本辖区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护理部
2.急诊部门独立设置,承担本区域急危重症的诊疗。
门诊部
3.预防、保健、康复独立设置。
4.根据病源,与三级综合医院距离较远或危重病人转诊困难的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床位数可占医院总床位的2%。
5.医学影像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B】符合“C”,并
1.重症医学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3%。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30%。
3.医学影像(含CT、超声)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A】符合“B”,并
1.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5%
2.且符合重症评估标准的患者≥40%
1.1.3临床科室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
1.1.3.1 临床科室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1)
【C】
医务处
1.诊疗科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设置“基本标准”并获得执业许可登记。
护理部
2.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至少保持在上周期医院评审时的层次。(提供评审前一年手术和住院的前十大病种)
(1)一级科室:
(1)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感染性疾病科、中医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影像科、病理科、检验科、药剂科、输血室,有条件的建立康复医学科、临床营养科/室
(2)二级科室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