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信保诚人寿[2023]疾病保险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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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粤港澳大湾区「信享瑞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粤港澳大湾区「信享瑞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
病保险金、少儿重大疾病陪护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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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2 3 4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6.3 6.4 6.5
保险费的垫缴
减额缴清1.11.21.3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年金转换权
保险期间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我们不保什么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金额2.12.22.3
除外责任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其他免责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年龄
如何缴纳保险费
年龄误告 3.1 3.2 3.3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变更保险合同
变更通讯方式
宽限期
效力中止与恢复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4.2 4.3 4.4
受益人 7.10宣告死亡 7.11身体检查 7.12争议的处理 7.13特别约定 7.14适用币种
名词释义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给付 5 6
如何退保 5.1 5.2
犹豫期 8
解除保险合同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重大疾病定义
中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定义
特定重大疾病定义
其他权益 6.1 6.2
现金价值
保险单借款
中信保诚粤港澳大湾区「信享瑞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粤港澳大湾区「信享瑞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
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1.2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
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2、3、4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
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名词释义)导致附录1、2、3、4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
限制。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
名词释义)的专科医生(见8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
以上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
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