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新人衔接培训
三类人群解读保险法
CONTENTS
目录
法律最关心的是什么?
正义
03
人权
04
对错
社会秩序
思考:如果我们生活的社会秩序突然没有了,会发生怎样的情况?
01
善恶
02
保险法概述
关于保险法的立法进程
保险法内容框架
《保险法》立法进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15年修订版
共 八章185条
《保险法》内容框架
三类人群看《保险法》
(客户、公司、伙伴)
客户眼中的保险法
如实告知
婚姻中的保单
案例1
2018年5月,闫女士给丈夫李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保单中询问李先生是否有饮酒、吸烟史,是否具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闫女士均回答否。
2019年3月,李先生确诊重大疾病入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记录均记载,李先生有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3年余,高脂血症、动脉硬化病史5年,高尿酸血症3年余,吸烟及饮酒史数年。
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讨论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
理赔依据: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闫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
2012.5月张某为妻子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的一份康宁终身寿险。这份保单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2013年张某和李某经过协议离婚,同年底,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5.04.21被保险人李某外出遭遇车祸身故。投保人张某以及被保险人李某的母亲同时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讨论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很显然,原告(投保人)张某的诉求合法有据,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合同订立之时显然保险利益是存在的。
保险公司赔偿保单的身故保险金额共计10万整,基于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理赔依据
添加标题
01
02
离婚后最好给客户及时做保单变更;
尽量每一份保单都做到受益人指定明确。
拓展知识点:
离婚保单及时做变更
拓展知识点:我能为谁投保?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具有保险利益,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可保利益。
拓展知识点
常见小疑问?
爷爷能不能直接给孙子投保?
父母能不能给养女投保?
客户可不可以偷偷的给私生子投保呢?
同居伴侣是不是可以相互投保?
能为精神病人投保吗?
客户眼中的保险法违反告知要担责 合法权益受保障
公司眼中的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合同是否生效
案例1
最近跟不少客户聊天,大家都因为长时间疫情影响对生活对未来失去信心、内心焦虑....譬如:国际关系紧张,全球经济衰退、灾难横行世界等现实情况,对之前买的保险也开始小有担忧!担心自己买的保单会不会出现外资撤资或经验不善、理赔亏空的可能?到底在保险公司投保安不安全呢?保险公司受哪些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