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2〗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所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