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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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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 ICS 13.040.20 Z 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95—2012 代替 GB 3095—1996 GB 9137—8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发布 2016-01-01实施 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GB 309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2年第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 2016年 1月 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 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 02月 29日 i GB 3095—2012 目 次 前 1 言.....................iii 适用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 2 监测.................... 3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 4 实施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