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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 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 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合同”。 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第 1 页共 4 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一、产品基本特征 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1.2 2. 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 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 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4. 5. 6. 7.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保单利益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70周岁(含) 终身 一次性交清、3/5年交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等。 分红型保险 产品的主要 投资策略 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基本原则,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灵活 配置,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 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金融产品,在控制下行风险的 前提下,积极把握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范围包括符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银行存款、回购、央票、国债、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票、 未上市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 二、红利及红利分配 1.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和其他差益所产生的 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实际死亡率与准备金评估死亡率之差所 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准备金评估利率之差 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第 2 页共 4 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实际经营费用与准备金评估可用费用之 差所产生的盈余。 2. 3. 红利分配方 式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 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实现方 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按照累积生息处理。 4. 红利分配政 策以及确定 保单红利水 平的影响因 素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 的盈余分配。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遵循普遍接受的 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将不低于 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投保人。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包括实际死亡率、实际投资收益和实际 经营费用等因素。 三、利益演示 投保人海先生,男,年龄 30周岁,为自己购买《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 红型)》,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为3年交,年交保险费10万元,选择首次生存保险金领 取日为第10保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为8,971元,红利领取方式选择累积生息,保单利 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当年度红利 累积红利 保单 年度 年末 年龄 累计已交 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年末现金价值 保证利益 红利利益 演示 保证利益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