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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办法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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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批准人
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与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项,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差类型
第四条 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一)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二)当日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报行政部核准按远途出差办理。
(三)当日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行政部审核批准。
第五条 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一)远程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二)远途出差在其区域有公共汽车直达目的地的,须乘坐公共汽车,若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须经行政部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
第六条 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予以适当补贴油费,不再另外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车辆外,以多利用火车、公共汽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公司总裁核准后方可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三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出差
(一)个人申请出差需每月25日下午17:30前递交次月《月度出差计划》,若无上报,视为无出差计划,财务不予借支/报销差旅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二)出差计划递交后,按以下核决权限逐级核准后方可执行:
1、决策层高管出差,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2、部门总监、经理、主管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3、一般员工、业务人员出差,报请各部门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指派出差
(一)即由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岗位人员出差;
(二)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写《出差派遣单》,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销事项。
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员工出差时由审批权责人或指派人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二)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填写《出差申请单》通过邮件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三)出差员工(决策管理层除外)在出差前须到行政部办理考勤登记。
(四)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其所属权责审核人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权责人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经其调查属实后批准另给付出差旅费。
第四章 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差时间核算:
(一)出差当日12:00以前出发按1天计算;
(二)出差当日12:00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
(三)出差当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
(四)出差当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计算;
(五)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滞后2小时为准。
第十二条 出差费用标准
出差费用标准表
城市
项目
经理级别
主管级别
员工级别
特殊城市
住宿
22
20
18
伙食交通补助
10
9
8
省会、直辖市、自治区
住宿
20
18
15
伙食交通补助
9
8
7
地级市、地区
住宿
18
15
12
伙食交通补助
8
7
6
县城
住宿
15
12
9
伙食交通补助
7
6
5
备注:1、凭正规发票报销费用,无正规发票须写明费用用途,并注明消费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按照出差天数计算;
3、特殊城市:北京、上海、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天津、广州、大连、青岛、东莞、重庆、杭州
交通工具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经理级别
软座/硬卧
三等
经济舱
据实报销(不包括出租交通工具)
主管级别
硬座/硬卧
最低一级舱位
无
据实报销(不包括出租交通工具)
员工级别
硬座/硬卧
最低一级舱位
无
据实报销(不包括出租交通工具)
备注: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买卧铺票和轮船三等舱。
(夜间起止时间为20:00-7:00)
(二)《出差费用标准》说明
1、汽车票、火车票、机票等根据出差申请交通工具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