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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老张是大禹服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了,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老张每周需要上三个夜班。最近老张身体不太好,血压有点偏高,老张眼看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底就要到期了,所以非常担心,公司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十月份的时候,大禹服装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并通知老张,公司的工会已经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这下老张一颗悬着的心落地了,自己终于不再担心公司会辞退他了。令老张意想不到的是,到了十二月份,公司的人事部门通知老张,由于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十二月底到期,考虑到老张的身体原因,公司决定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这下老张糊涂了,明明十月份工会代表老张在内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为何公司又以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呢?老张认为公司行为欺骗了他,因此跑到公司人事部门去评理,后来在公司人事部门的耐心解说下,老张才解开了心中谜团。那么集体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同点是二者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www.yixianlawyer)不同点是前者是通过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书面协议。而后者是指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以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一般是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一、更加具体,多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
4、产生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同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5、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产生约束力,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6、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替代,有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双重保护,才能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
本案中,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对所有职工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而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因此,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因此大禹服装有限公司有权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有关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义贤律师提醒: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各个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而一般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两者不可互相替代。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本单位是否需要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必须要与职工签订一般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