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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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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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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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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26(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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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