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财税 > 金融投资 > 投资 > 投资条款清单(termsheet)详解PPT

投资条款清单(termsheet)详解PPT

nanhujz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投资
资料大小:18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58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18(发布于江苏)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 详解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Term Sheet背景介绍 一、Term Sheet背景介绍 1、交易阶段:投融资双方就投资交易产生初步意向;且于尽职调查启动之前; 2、 Term Sheet系从国外引入的协议体系,其投资理念、融资工具、风控制度,与国内法律法规存在某些不契合现象; 3、站在创业者的角度来研究协议条款。 重点条款目录 一、融资额、作价及融资工具 二、估值调整条款 三、防稀释条款 四、(优先)分红权 五、股份回购权 六、清算优先权 七、董事会 八、保护性条款 九、股票兑现 十、领售权 Term sheet 条款的维度 一、融资额、作价及融资工具 条款示例 投资金额: 人民币【1000】万元,获得交割后【20%】公司股权(“初始股权比例”),以全面稀释(包括预留的ESOP)计算 以上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作准。下同。 证券类别: 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权益称为“【A类优先股】股权”,具有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如法律法规的限制,本框架协议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充分实现,投资者和公司将采用其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本框架协议规定的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 购买价和初始估值: 购买价代表投资前全面稀释公司估值人民币【】万元、投资后全面稀释公司估值人民币【】万元,估值的依据为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交割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表附后。 按照业绩调整条款(见下文),初始估值可以向下调整。 解读 1、如何确定合适的融资额及股份作价? 融资额过高或过低的风险 股份作价过高或过低的风险 如何确定合适的融资额及股价? 1、创业者应当初步设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营节点; 2、列出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额度,并留余量; 3、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寻找类似交易案例。 2、融资工具的选择: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与现行法律体系是否存在冲突?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下称《规范》),其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2006年出台的新《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点评:实践中,对于存在争议的概念,可以享有其实而不用其名。 二、估值调整条款 定义: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条款示例 估值调整条款   公司的初始估值(A轮投资前)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如下调整:   A轮投资人和公司将共同指定一家国际性审计公司(简称审计公司)来对公司2010年的税后净利(NPAT)进行审计。经审计的经常性项目的税后净利(扣除非经常性项目和特殊项目)称为“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   如果公司“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低于美金150万(“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公司的投资估值将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2010年调整后的投资前估值=初始投资前估值×2010年经审计税后净利÷2010年预测的税后净利。   A轮投资人在公司的股份也将根据投资估值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估值调整将在出具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执行并在公司按比例给A轮投资人发新的股权凭据以后立刻正式生效。   案 例: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 2007 年 11 月前,苏州海富决定投资甘肃世恒,并与甘肃世恒、香港迪亚(甘肃世恒为其全资子公司)及陆波(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签订了《甘肃世恒增资协议书》(下称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1、苏州海富现金出资 2000 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3.85%;2、各方按增资协议内容签订合营合同及章程,增资协议未约定的,按章程及合同办理;3、协议第七条第(二)项(下称讼争条款)约定,甘肃世恒 2008 年的净利润必须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若未达到,甘肃世恒须向苏州海富补偿,甘肃世恒未能补偿的,由香港迪亚履行,补偿款以投资款金额为基数,按实际净利润与 3000 万元之间的差额计算; 据法院查明,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甘肃世恒 2008 年度净利润为 26858.13 元。2009 年 12 月,苏州海富向兰州中院起诉,要求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 万余元。  2010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海富投资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甘肃省高院依旧认为对赌协议无效,同时判定甘肃世恒返还1885万元和利息。世恒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该判决撤销甘肃高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 最高院判决内容: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的赔偿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但海富投资与香港迪亚的赔偿约定,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判决意义: 1、我国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夯实了风投行业的制度基础; 2、被投资公司不能作为对赌对象,创始股东可以作为对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