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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惠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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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72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36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14(发布于山东)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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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华保险[2023]疾病保险016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惠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健康惠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健康惠享重大疾病保险 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男性不满61周岁(详见释义)、女性不满66周岁的身体 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 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日(含)为等待期。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重度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 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 病和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20231 第1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 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 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本 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 本合同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 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 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在给付 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可选责任一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轻度 疾病保险金: 给付次序 第一次 给付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基本保险金额的25%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第二次 第三次至第六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