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XX集团请假管理规定
总则
目的
为规范员工请假程序,保证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及考勤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除副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按《XX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制度》执行。
请假程序
2.1病假、事假请假程序
2.1.1员工因病就医、休息或因事不能上班者,原则上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准假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准假证》应及时交本单位考勤员备案,以便核查。
2.1.2员工因急?⒓笔虏荒芴崆鞍炖砬爰偈中撸τ谌鼻诘卑嗍奔淠谟玫缁啊⒌绫ā⑼腥舜诺确绞角爰伲得髑爰偈掠伞⑻焓龋习嗪蟛拱焓中P侔辞爰俟娑ò炖怼?
2.1.3各成员企业员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基层单位领导批准;1天-3天的,由所在部门(车间或分厂)领导批准;3天-7天的,由所在部门(车间或分厂)的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超过7天的,由本企业总经理批准;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提前3天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1.4集团公司员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天-3天,由所在部门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本部门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或总师批准;超过7天的,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产假、婚假、哺乳假的请假程序按《XX集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探亲假的请假程序按《XX集团员工探亲假管理规定》执行。
请假处理
假期计算
连续请假六天以上,中间有休息日的,休息日包括在请假天数内;不足六天的(含六天),按请假实际天数计算,中间有休息日的,休息日不包括在请假天数内。
事假处理
3.2.1若请事假后的出勤天数满足标准出勤天数,不扣除事假天数的工资。
3.2.2若请事假后的出勤天数没有达到标准出勤天数,有加班时间或培训日出勤者,可用加班时间或培训日出勤时间,补足标准出勤天数。
3.2.3若请事假后的出勤天数,补进加班时间和培训日出勤时间,仍不足标准出勤天数的,按补进后的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公式为:
出勤工资=(基础素质津贴+岗位工资+职位津贴)/21*出勤天数
3.2.4出勤不满15天(含培训日)者没有月奖金并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
病假处理
3.3.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需治疗和休养时,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
3.3.2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休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等同事假处理。
3.3.2休病假半年后仍未上班者予以劝退。
工伤处理
3.4.1工伤需住院的,须在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治疗期;工伤无需住院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
3.4.2工伤休息时间在15天(含)以下的,按正常出勤计发当月工资。
3.4.3工伤休息时间超过15天的,发放基础素质津贴、岗位工资和职位津贴。
探亲假处理办法按《XX集团员工探亲假管理规定》执行。
婚假、产假、哺乳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处理办法按《XX集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休产假原则上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因工作需要提前上岗的,由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向人力资源部报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经批准后方可上岗。
廊坊地区员工产假、哺乳假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重新上岗手续,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岗位建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外埠各成员企业员工产假、哺乳假结束后,由所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重新上岗手续,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规定的假期结束后,个人不愿上岗者,停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暂时无法安排的,发放原岗位工资的60%或基本生活费(二者就高取值),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安排的,商议解除劳动合同。
丧假处理
3.7.1若员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予丧假三天。丧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3.7.2若员工需到异地处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申请10天以内的事假。
请假考核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达到2天的,当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优”。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4天-10天以内的,当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良”。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原则上不计发当月奖金。
年度内休产假、哺乳假、待岗者,休假、待岗期间,不享受年终奖。
附则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各成员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请假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以前请假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准假证>>格式
XX集团员工准假证